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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游客财物被盗保险案例

2015-04-21 00:00:00 来源:江泰保险 【大 中 小】  点击率:
◆◆案情描述
    2013年1月2日,湖北某旅行社组织游客从印度返回武汉时,一名游客在飞机上发现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盗。随后,旅行社领队及时报案取证,最终获取保险赔付。
◆◆调处经过
    调处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告知旅行社索赔事宜及索赔材料清单,特别提醒旅行社注意收集索赔证据,调处员多次上门与旅行社分析案情,与游客反复沟通,使游客最终理解了自身责任和可获赔金额。
◆◆案例启示
1. 旅途中,导游及领队要经常提醒游客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及财物,特别是要向游客讲解防范物品及财物被盗的方法。事前警示、行程中充分提示,有利于化解游客财物被盗风险。
2. 发生游客财物被盗时,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及时搜集证据,充分向游客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在示范项目调处员的协助下积极帮助游客索赔。
◆◆专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在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代管的行李物品发生灭失、毁损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对于其代管的行李物品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因此,旅行社负有经常提示旅游者注意在旅游过程中保管好自身携带财物的义务,以及选择合格供应商义务,如选择安全防范设备设施完善的酒店。旅行社尽到上述义务的,对于旅游者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对代管行李物品及旅游过程中或者在履行辅助人场所内财产被盗窃的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尚无法确定旅行社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但对于游客在飞机上随身携带财物被盗事件,旅行社未尽告知义务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很小,旅行社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游客的财产被盗损失能够得到理赔,是因为示范项目保险条款将旅游者财产被盗纳入到赔偿责任范围内。示范项目条款第四条规定,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显痕迹被盗窃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示范项目在旅游者财产损失赔付方面超出了旅行社责任范围,增加了对旅游者财产安全的保障范围,充分体现了示范项目的优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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