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
首页       旅游线路        酒店预订       租车服务       机票预订       签证服务       景点介绍       旅游资讯       关于我们
泉州市旅游局发消费警示:慎选"群旅游"莫入低价游陷阱    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被授予泰宁县"2013年度最佳合作伙伴"。    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被泉州旅游协会授予常务理事单位    
联系我们
  • 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
  • 电话:0595-22176648、28892188
  • 传真:0595-22770870
  • 网址:http://www.059517u.com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山路鑫亿西湖小区B-3011室
资讯分类
首页 >>  旅游资讯 >>  法规案例  >>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2011-09-14 00:00:00 来源:Http://www.059517u.com 【大 中 小】  点击率: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部)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经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同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定指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了解更多旅游信息,请登陆: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

   上一篇: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下一篇: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
 
首 页 | 旅游线路 | 酒店预订 | 租车服务 | 机票预订 | 签证服务 | 景点介绍 | 旅游资讯 | 关于我们
声明: 本站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不享有版权,如有侵害版权问题,请与我站联系,本站立即删除,若您未提出任何异议,本站将视为允许刊登您的作品
版权所有:泉州西湖假期旅行社    ©2009-2059,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95-22176648、28892188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山路鑫亿西湖小区B-3011室 
法人代表:林一峰 许可证编号:L-FJ40093

业务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业务;签证;旅游包车;代订国内外机票、汽车票;代订酒店等业务   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0595-22162068 

闽ICP备10024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