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支持红色旅游发展,引导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县级以上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加强红色旅游秩序监管,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条例》共8章54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在传承弘扬部分,《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条例》还明确,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根据《条例》,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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