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明晰定价权限、明确定价范围、规范价格管理、强化事后监管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办法》明确从12月1日起,新疆旅游景区面向军人、警察和消防员免门票。
《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免门票。第五款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半价票优惠。
《办法》提出,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资金投资兴建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景观,其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指出,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区别对待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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