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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出台

2020-05-08 00:00: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大 中 小】  点击率: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43条,对闽南文化保护范围的界定、保护原则及责任划分、规划衔接与专项规划保护、设立保护名录制度、设立专职队伍、传承及研究措施、融合发展与产业发展、交流合作,以及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机制等作出规定。 

  《办法》界定了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名录实施分类动态管理,涵盖12类保护对象,包括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传统音乐戏剧曲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书法、传统医药、闽南民俗、传统体育游艺、闽南饮食、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区、记忆遗产、老字号等。 

  《办法》创新保护传承机制,提出设立闽南文化保护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明确职责和管理,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明确由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设立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编制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划定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并作为镇村规划的前置要求;确定经费安排,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区政府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办法》要求,将闽南文化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编制闽南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发展闽南文化乡村旅游。建立闽南文化资源与科技、文创、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扶持闽南文化特色文创产品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办法》提出,加强与我国台湾地区共同推动闽南文化保护交流。支持引进台湾闽南文化研究、创作、表演、传统技艺、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并享受人才引进相应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员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受同等待遇;台湾地区非遗及其文化产品进驻集中展示中心的,享受与厦门市项目同等待遇;鼓励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队到厦门市开展闽南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动,对公益演出、展示给予相应扶持。 

  2019年,福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成功列入首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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