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赴长沙市和浏阳市进行立法调研。
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召开了座谈会,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财政保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建共享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等进行交流,相关代表围绕《办法(草案)》提出建议。
此前,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明确,城市住房开发未按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应该向基层流动,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注重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办法(草案)》还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务工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应对特殊群体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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