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日前出台《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认定和复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坚持“突出示范、标准引领、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竞争制与达标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定和复核工作。
据悉,原有《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办法》于2017年7月印发。随着国家和省级政策及实际的变化,原办法已难以满足发展需求,为此,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原认定办法基础上修订并出台了《办法》。《办法》旨在加快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省,助推浙江省大花园建设,全力打造“诗画浙江”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
修订后,《办法》新增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和评定相关要求,各设区市辖区内7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认定后,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市。
《办法》明确,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按照“创建—申报—推荐—认定—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列入《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名单》(含第一批和第二批)的县(市、区)在自检达标后,可直接提出认定申请。未列入创建名单的县(市、区)需在开展创建满一年自检达标后提出认定申请。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所在地的创建单位组织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按照资料审核和暗访明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标认定。
根据《办法》,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认定和复核评估工作每年各组织一次,复核评估办法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初审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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