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明确和细化度假区设立流程及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浙江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办法》将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并明确了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考核机制。
《办法》指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申报,申报与设立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阶段。正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报请浙江省政府批复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办法》明确,省级旅游度假区每2年考核1次,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报请浙江省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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