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建制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
《意见》对促进农村项目建设,推动农村生产复工复产、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积极意义。
精简审批手续。按“规划代立项”原则,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对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实施。
简化发包流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依法不招标,约束任意扩大强制招标范围行为,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支持投工投劳。一些技术简单、农民参与积极度高的农村小型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投工投劳方式实施,按“工料法”管理。对投工投劳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购料发票等相关凭证,依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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