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具体措施的通知》,明确了15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
通知明确,各地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可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各地根据疫情轻重、工作强度和节假日加班等因素,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重点向从事疫情防控宣传、摸排、检查和高速路口、国道口、村口设卡防控等城乡社区工作者倾斜。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具体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及时救治。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级社保部门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
通知明确,对战“疫”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进典型按相关规定申报“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
15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还包括:充实防控力量、安排调休补休、开展心理疏导、开展走访慰问、组织帮扶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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